我國學校辦理兩岸教育交流活動相關事宜
一、依據大陸委員會113年7月17日陸文字第1139904916號函辦理。
二、有關我國學校辦理赴陸教育交流,及師生赴陸參與相關活動(包含線上交流)時,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等,並強化學校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如有以學校名義與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動,應落實至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填報,前揭說明本部業以113年3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700314B號函(諒達)知在案。
三、兩岸教育交流之目的,在於促進相互瞭解與溝通,並應本「對等互惠」原則,遵循兩岸條例、相關法規及現行政策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活動。學校師生參與兩岸教育交流活動時,應符合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未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