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教育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案補助原則及經費編列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參加旨揭競賽決賽之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
(二)補助組別:團體組,並以實際報名到場參賽學生人數計算(不含指導老師)。
(三)交通費:
1、以學校至比賽地點按火車(莒光)或客運往返計算;採租車申請補助方式者以不超過前揭計算總金額內為限,且每部車以25人(含)以上為原則。
2、離島縣市(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核實補助來回機票及1日住宿費。
3、距比賽地點路程遙遠學校得審酌交通情況編列住宿費(例如:偏遠或交通不便地區,往返時間過長影響比賽時間等),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比賽時程表或路
程時間證明等,本署將視預算情形及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金額。
4、膳宿費每生補助新臺幣(以下同)700元,以1日為原則。補助膳宿費者不再補助膳雜費,惟離島地區學生因其比賽場天次情況特殊者,以不超過2日為限(租車亦同)。
(四)膳雜費:學生每人補助100元。
三、檢附「113學年度全國表演藝術競賽決賽補助經費申請表」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各1份,請貴校核實填列,並於114年1月24日(星期五)前函送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彙辦,併請同時寄送電子檔至moe@lths.tc.edu.tw,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案補助金額仍需視本署預算及各校申請狀況核定,為使經費有效運用,各校經費執行率將納入日後相關申請補助參據;相關問題請逕洽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藝術教育活動專案辦公室(04-23898940,分機6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