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依教育部115年7月7日臺教文(二)字第1152502451A號函辦理。


二、兩岸教育交流目的,在於促進相互瞭解與溝通,學校應遵守兩岸政策立場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等法令規定,秉持對等尊嚴原則,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活動。大陸委員會自113年6月27日起調升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為「橙色」,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旅行,爰請加強宣導當前兩岸情勢與政府政策,提醒師生赴陸交流風險及挑戰,以落實保障我學生人身安全與權益。


三、教育部於108年建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凡以學校名義組團或我方學生赴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動,或大陸地區學生組團至我方學校與我方學生進行教育交流活動,不論實體、視訊(線上)等交流形式,於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至前揭平臺之「教育交流活動」頁面登錄,並於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此外,學校如有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之情事(無論實體或線上),應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3日內至前揭平臺之「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頁面登錄。


四、請加強宣導學生自行參加校內外機關(構)、單位、社團、系學會、民間基金會(或協會)辦理或學校教職員生自行招攬校內外學生赴陸交流活動(如於社群平臺發布相
關資訊),應主動回報學校,各校亦應至前揭平臺填報。


五、請貴校(含教職員)辦理學生赴陸交流活動、學生參加赴陸交流活動(含實習),以及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應落實至前揭平臺填報,並遵守兩岸政策立場及法令規定,秉持對等尊嚴原則,對陸方主動邀約活動應提高警覺(如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亦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涉有政治目的或政治性
內容,避免協助或配合陸方宣傳。


六、教育部支持兩岸間良性互動,惟為避免學校涉及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爰請貴校謹慎審視兩岸教育交流活動陸方主辦或協辦單位不得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檢附大陸委員會113年5月2日修正公告「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附件一併供參。

七、請貴校應強化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並保留相關紀錄。教育部將不定時查核,填報情形將列入行政考核紀錄及獎補助款之參據。如對活動辦理單位、目的、行程及內容有相關疑義,應函詢大陸委員會釐明及確認後始得辦理。


八、前揭平臺填報操作問題,請洽電話:(06)2435163。

單位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