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依教育部115年1月21日臺教文(三)字第1150000841號函辦理。
二、請學校於規劃辦理海外營隊時,應留意合作單位之經營穩定性與合作紀錄,並審慎評估合作單位之實際教學與管理能力,加強對校外教學與海外交流合作之行政指引與風險提醒機制,以保障學生學習品質、生活安全與家長權益。
三、另請依教育部113年7月22日臺教文(三)字第1130071313A號函示,對於合作之留遊學業者及所簽契約應善盡監督之責,以維護學生之消費權益及國外留遊學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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