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依教育部115年7月2日臺教高通字第1152202034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就貸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申請就學貸款對象為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具正式學籍者。
三、學生於指定期間內完成對保程序(第1學期: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止、第2學期:每年1月15日至2月28日止)且符合就貸辦法第7條申貸資格者,因故於學期中途辦理休學或退學手續,考量學生當學期開學至辦理休學或退學手續期間,學生確已實際就學並使用學校教育資源,且貴校尚未向承貸銀行請撥貸款,請貴校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8條規定計算學生當學期應繳費用後,得參酌下列方式辦理:
(一)若學生避免增加日後還款負擔,則由學生逕行取消當學期就學貸款,並直接繳納學生原申貸之學雜各費(包含學校已預墊之書籍費、校外住宿費及生活費)現金予貴校。
(二)若學生有貸款需求,請貴校依據學生當學期原申請貸款金額向承貸銀行請撥貸款,並於當學期末依就貸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溢貸檢核作業,通知學生及承貸銀行,續由學生依就貸辦法第11條規定依約還款。
四、自即日起,教育部99年11月16日「研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要點修正會議」臨時動議案由三決議停止適用。
五、貴校如仍有本案相關執行疑義,請洽本署梁小姐(電話:04-3706-1122)。
六、副知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請轉知主管學校配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