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學年度廣達《游於藝》計畫」及「第十七屆廣達游藝獎」
教育部
一、依據該基金會115年1月20日廣達藝字第1150120002號函辦理。
二、旨揭計畫及獎項說明如下:
(一)「115學年度廣達《游於藝》計畫」:為徵選各縣市單位做為推動廣達《游於藝》計畫之主要承辦窗口,徵選日即日起至3月2日止,相關申請詳情可參閱基金會官網公
告:https://www.quanta-edu.org/zh-tw/news.php?act=view&id=239
(二)「第十七屆廣達游藝獎導覽達人」:競賽報名時間為即日起至4月7日止,依組別分別為國小組、中學組(含國中及高中職),有關競賽詳情可參閱基金會官網公告:
https://www.quanta-edu.org/zh-tw/news.php?act=view&id=240
三、檢附該基金會來函、115學年廣達《游於藝》計畫簡章及第十七屆廣達游藝獎導覽達人競賽簡章乙份詳如附件。
四、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該基金會楊先生,電話02-28821612轉6668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114年教育部品德教育資源網 徵稿活動入選作品資訊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依教育部115年1月8日臺教學(二)字第1140136935號書函辦理。
二、入 選 作 品 已放 置 於 教 育 部 品 德 教 育 資 源網(https://cis.ncu.edu.tw/NsaSys/cenaer),供各校教學參用,使用時請註明引用來源及作者,以尊重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
內政部「115年全國孝行獎孝行楷模選拔歡迎踴躍推薦」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依教育部115年1月8日臺教學(二)字第1140139554號書函辦理。
二、請於網站、通訊軟體LINE官方帳號、社群網頁、群組等管道廣為宣傳旨揭圖檔,鼓勵各界踴躍推薦,參與孝行楷模選拔。
三、檢附教育部函、內政部函及宣傳團檔各1份。
「115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全國高級中 等學校學生自治組織及法人或團體辦理相關知能工作坊實施計畫」1份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本署為協助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組織發展,並因應各校學生自治組織型態、所需知能與需求不同,爰辦理旨揭計畫。
二、115年度將補助50所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自治組織相關知能工作坊,每校補助經費上限為新臺幣5萬元,並針對學生自治專業增能活動優先補助。
三、申請補助案至遲應於115年10月31日前,免備文寄送本署提出申請作業,逾期不予受理。
四、旨揭計畫調整部分重點提示如下:
(一)補助經費以經常門為限,刪除原附件1經費概算編列基準表。
(二)學校經費申請表計畫期程,填註各校規畫辦理期程起訖。
(三)本署主管高級中等私立學校應填復本署「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四)計畫附件二滿意度調查表格式,調整主辦單位填註為申請補助學校。
五、檢附實施計畫1份。
公益信託星雲大師教育基金辦理之「第十六屆三好校 園實踐學校選拔與獎勵辦法」1份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依教育部115年1月12日臺教學(二)字第1152800118A號書函辦理。
二、本案如有相關洽詢事宜,請逕洽「三好校園實踐學校」工作小組楊媛甯專員。
(一)聯絡電話:(02)2762-9118
(二)電子信箱:purelandshw01@gmail.com
(三)地址:11087臺北市信義區松隆路327號10樓
「115年度慶祝童軍節暨女童軍懷念日大露營」活動實施計畫乙份
南投縣政府
一、活動日期及地點:115年3月13日至3月14日(星期五、六)共2天,於本縣瑞竹國中營地舉行。
二、參加對象:暨南大學及南開科技大學羅浮群、南投縣各高中職、國中小及社區之男女童軍(大學院校請參加1隊以上;高中職校請參加2隊以上;社區成團者請參加1隊以
上;國民中學30班以上學校參加男女童軍合計3隊以上,20班以上29班以下學校參加男女童軍合計2隊以上;19班以下學校參加男女童軍合計1隊以上;國小幼童軍團或幼女童軍團參加1隊以上,國小30班以上未成團學校也組一隊參加,全部參加露營)。
三、參加經費:每隊九人(含帶隊老師)每人繳交參加費新臺幣600元(含餐費、保險費、紀念品與活動T恤等)。
四、報名方式及流程:
(一)請各校於即日起至115年2月26日前至google表單填報(報名連結於實施計畫)並上傳報名表,以完成報名手續。
(二)報名費匯票請於115年2月26日前(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寄至南投市內興里新興路309號劉振民先生收【匯票抬頭請寫:南投縣立中興國中】【信封請註明寄件學校/童軍團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教育部就學貸款彙報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開放檢核及彙報114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貸款溢貸情形事宜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依教育部115年1月15日臺教技通字第1152300066號函辦理。
二、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本部助學金之學生,應就所定學雜各費減除學雜費減免或教育部助學金後之差額申請
就學貸款。另依同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學校應主動查核學生申貸項目及金額,如有溢貸情事,應通知學生及承貸銀行,並協助學生將溢貸款項退還承貸銀行。
三、為避免學校未檢核申貸學生實際可貸金額,導致溢貸情事,請於115年1月23日(星期五)下午5時以前至本系統彙報溢貸情形,並於115年2月13日(星期五)以前依上開規定退還溢貸金額至承貸銀行並副知本署;如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管學校,請併同副知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