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依教育部115年6月10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下稱本辦法)及115年7月1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行政院於115年5月27日宣布推動「臺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其中第8項措施為「學貸利息再調降」方案,自115年8月1日起實施措施如下:
(一)措施一:原學生負擔利率0.9%改由政府支出;符合申貸資格的學生,在學期間一律免利息,由政府負擔。
(二)措施二:原寬限期1年,延長至畢業(休退學、服義務兵役、教育實習)後2年再開始還款。
(三)措施三:畢業後開始還款的學生,學貸利率1%由政府負擔,原學生負擔利率為1.775%,調降至0.775%。
三、學生如符合申貸資格者,在學期間利息由政府負擔,資格如下:
(一)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必要者。
(二)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上,學生有至少1名兄弟姊妹、子女(含未成年或已成年且在學階段)者。
四、學生享有之各項貸款利息緩繳措施,說明如下:
(一)寬限期(2年):學生畢業(休、退學、服義務兵役、教育實習)滿2年之次日起開始還款,寬限期內免還本息。
(二)緩繳本息(1次1年,最長12年):月收入未達5萬元者均可申請;每增加養育1名子女(含未成年及已成年且就學中),月收入門檻再放寬1萬元。期間免還本息。
(三)只繳息不還本(1次1年,最長12年):貸款人可依自身需求及經濟負擔申請,且無須任何條件。
(四)延長還款年限:申請緩繳本息12次後,貸款人得再申請延長還款年限1.5倍或2倍(具低收、中低收資格者),開始還款後政府補貼利率0.1%。
五、學校辦理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作業流程如下:
(一)學校寄發之註冊單所列收費項目應與「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名稱完全一致,以利承貸銀行認定可貸項目。各項收費上限請依教育部每學年度公告之「學費收費數額表」及「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辦理;暑期相關費用如需貸款,請合併計算列示。
(二)學校應於註冊前公告宣導貸款規定並辦理講習;並提醒學生於承貸銀行對保截止日前(上學期9月底、下學期2月底)完成對保,學生對保資料並應繳回學校。
(三)學生完成對保後,學校應依報送規格傳送申貸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配偶)資料至「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貸款彙報系統」(下稱就貸系統),逾期最後截止日不予受理網路彙報;截止日後約10個工作天公告查調結果(仍以實際公告為準)。學生如對查調結果有疑義,或學校逾期申報,請轉知學生自行申請紙本資料,經學校複查後函知承貸銀行。有關查調截止日說明如下:
1、上學期:115年10月11日及10月31日(10月31日為上學期最後截止日)。
2、下學期:116年3月11日及3月31日(3月31日為下學期最後截止日)。
(四)就貸系統公告家庭年所得查調結果後,請學校下載查調結果,確認學生是否須再提供未成年或已成年且在學之兄弟姊妹、子女資料,再將確認結果上傳至就貸系統,並於匯出貸款資格結果後函知承貸銀行撥款。
(五)依本署115年5月4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0040083號函,請學校建立並落實預墊機制,於學期初先行撥付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之書籍費、校外住宿費及生活費,相關程序將列為獎勵及補助參考依據。
(六)再依本署115年7月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0062436號函,學生於期限內完成對保且符合申貸資格,惟於學期中休、退學,考量已實際就學並使用學校資源,且學校尚未向銀行請撥貸款,請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8條計算當學期應繳費用後,參酌下列方式辦理:
1、若學生避免增加日後還款負擔,則由學生逕行取消當學期就學貸款,並直接繳納學生原申貸之學雜各費(包含學校已預墊之書籍費、校外住宿費及生活費)現金予學校。
2、若學生有貸款需求,請學校依據學生當學期原申請貸款金額向承貸銀行請撥貸款,維持原申貸程序。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修正規定,校外住宿學生申請校外住宿費就學貸款,經學校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申貸額度以校內宿舍最高收費標準1.5倍為上限。未設置校內宿舍者,得經校務會議決議另定申貸標準及上限並公告後辦理。另115學年度起,書籍費可貸額度調整為1,600元。
(二)學校應每月至就貸系統彙報學生畢業、轉學、休學、廢止學籍、死亡等異動情形,並函送異動名冊予承貸銀行。未於每月15日前完成彙報者,視為逾期;當月無異動者亦請填報。
(三)學校應主動查核學生申貸項目及金額,並依就貸系統公告之溢貸檢核結果,函知溢貸學生名冊及退還金額予承貸銀行,並副知學校之教育主管機關。
(四)依本署112年4月19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51973號函意旨,未成年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因故無法行使與承貸銀行簽訂契約之同意權,致學生無法申請就學貸款者,如屬特殊且緊急情形,得申請民事法庭緊急監護認定,取得裁定書後續辦申貸。
(五)如申請就學貸款學生家境困難,經學校評估難以償還就學貸款,請學校另案協助學生申請其他就學補助,或協助償還就學貸款。
(六)學生申請就學貸款相關資料,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妥善保管及使用,勿將可識別或未加密之學生個人資料傳送至承貸銀行或其他機關。
(七)本案其他注意事項及操作指引,請至就貸系統(https://credit.moe.gov.tw/home)「其他事項」─「本部相關說明事項資料下載」下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就貸業務手冊」及「系統操作手冊」電子檔參閱。
七、若對本案有任何疑問,請洽下列管道諮詢:
(一)就貸系統操作或資料匯入相關問題,請以電子郵件寄送至諮詢服務信箱「moe@ekera.com.tw」,或撥打諮詢專線(02-2392-8953、02-2392-8975)。
(二)作業程序、法令規章、可貸金額或資格認定相關問題,請洽本署承辦人梁小姐(04-3706-1122)。
八、副本抄送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請轉知主管高級中等學校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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