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依教育部115年1月15日臺教技通字第1152300066號函辦理。
二、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本部助學金之學生,應就所定學雜各費減除學雜費減免或教育部助學金後之差額申請
就學貸款。另依同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學校應主動查核學生申貸項目及金額,如有溢貸情事,應通知學生及承貸銀行,並協助學生將溢貸款項退還承貸銀行。
三、為避免學校未檢核申貸學生實際可貸金額,導致溢貸情事,請於115年1月23日(星期五)下午5時以前至本系統彙報溢貸情形,並於115年2月13日(星期五)以前依上開規定退還溢貸金額至承貸銀行並副知本署;如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管學校,請併同副知主管機關。
四、本系統所列申貸學生名單,係同時請領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或五專前三年免學費等助學補助者,由教育部於115年1月6日
勾稽得之,提供檢核參考,請貴校以彙報當日之實際情形為準。餘未申請前開助學補助之申貸學生,如有休退學等學籍異動者,仍請貴校自行檢核溢貸情形。
五、有關「退還就學貸款溢領金額流程圖」及「溢貸情形彙報步驟」請至本系統―「其他事項」一「本部相關說明事項資料下載」自行下載參閱。如有問題,請洽本署高中組梁小姐,電話:04-3706-1122。
單位處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