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

一、依據本縣114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計畫辦理。
二、本縣114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各組第一名且成績達80分以上者,均代表本縣參加114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決賽。
三、敘獎標準如下:
(一)參賽者部分:獲團體組或個人組優等以上之參賽者給予嘉獎兩次,獲甲等者嘉獎壹次。
(二)指導人員部分:
1、團體組
(1)優等以上編導教師1人嘉獎兩次,助理指導教師(限2人)予以嘉獎兩次、行政人員(含校長)予以嘉獎一次,惟敘獎總人數以6人為限。
(2)甲等編導教師、助理指導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各予嘉獎一次,以3名為限。如聘請校外之教師,以不增加獎勵名額為原則,得函請其服務單位予以敘獎。
2、個人組
(1)優等以上之編導教師(限1人)予以嘉獎兩次。
(2)甲等之編導教師(限1人)予以嘉獎壹次。
(三)各項團體、個人組成績如在80分以下,編導教師及個人均不予敘獎。
四、本案各組指導老師敘獎以一次為原則(選擇獎勵最高者),本縣轄屬國中小請依本府(86)投府人二字第104011號函規定逕以校長名義發布獎勵令,獎勵令備註欄請加註本文之日期、文號;校長敘獎函請於114年12月31日前送達本府彙辦,逾期不候。高中職以上學校及私立學校請本權責自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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