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依教育部113年11月18日臺教高通字第1132203248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固定修業年限內之「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
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生活費」及「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為範圍。復依教育部106年9月28日臺教高(四)字第1060136390號函(諒達),業將
「音樂指導費」認列為可貸項目,並納入學雜費貸款金額項下,先予說明。
三、為節省學生對保時間,請貴校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
(一)註冊繳費單應載明可貸項目:為避免學生至承貸銀行辦理就學貸款對保程序時,因註冊繳費單未載明可貸項目或申貸金額誤填情形,致資訊不全而衍生爭議,請貴校確實於註冊繳費單載明就學貸款可貸項目及金額。
(二)註冊繳費單可貸項目名稱應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貴校所產出之註冊繳費單上可貸項目名稱,應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即可貸項目名稱標示一致),俾利承貸銀行辦理後續審核作業事宜。
四、貴校如對上述說明有相關疑義,請逕洽本署高中組梁小姐(電話:04-3706-1122)。
五、副本抄送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請轉知主管高級中等學校配合辦理。
單位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