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補助駐新南向國 家教育組促進雙邊教育交流計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依據駐菲律賓代表處教育組115年5月22日菲教字第1151070025號函辦理。
二、旨揭計畫菲律賓教育人員訪問團14人擬訂於115年7月15日至7月18日赴臺訪問,到訪期間將由國立中山大學菲律賓臺灣教育中心協助假該校於115年7月17日(星期五)辦理「臺菲高中交流圓桌會議」。請貴校踴躍報名參加,聯絡窗口請逕洽國立中山大學陳映庭小姐,電話:07-5252000轉2638。

「115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指定曲草案預 告,請於115年6月30日前提供修正意見

南投縣政府

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15年5月29日藝演字第1150300170號函辦理。
二、旨揭指定曲草案已預告於該比賽官網(https://web.arte.gov.tw/music/default.asp),其曲目係由命題委員出題並經電腦亂數選定。
三、上開曲目除有明顯不宜、無法購得或其他窒礙難行情形外,將以不換曲、不增曲為原則。
四、為臻周延完備,預告期間歡迎提供修正意見並請以電子郵件逕寄至音樂比賽專屬信箱nscmusicarte@gmail.com。
五、有關定案版之指定曲,預計於115年7月中旬前公告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網站周知。

115年第2屆青少年 「法治之美、書韻之心」書法比賽暨設攤宣導活動簡章

南投縣政府

一、依據內政部115年1月19日內授警字第11508780531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青少年對反毒、反詐及菸害防制與道路安全之正確認知,賡續舉辦本次青少年書法比賽暨設攤宣導活動,結合法治教育與藝術美學,培養青少年專注力及品格涵養,請貴校廣為宣導,並鼓勵同學踴躍報名參加。
三、本活動報名資訊:請至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網站「首頁 > 訊息中心 >活動訊息」下載,網址https://reurl.cc/O63Obv。

115年度「中小學國際教育課程領導者實作工作坊」之實 施計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依據臺師大115年5月14日師大教育字第1151013543號函、「教育部中小學國際教育中程發展計畫」及「115年推動國際教育課程發展與推廣曁國際教育教師共備社群計畫」辦理。
二、為推廣中小學國際教育課程發展,辦理旨揭工作坊協助學校課程領導者及教師進行實作增能,發展行動取向的國際教育課程,請鼓勵教師報名參加,相關訊息如下:
(一)報名時間及方式:即日起至115年6月22日(星期一)止,請逕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報名,課程代碼為5592984。
(二)研習時間:115年7月10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至下午4時。
(三)研習地點:臺師大綜合大樓2樓210展覽廳(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29號)。
(四)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臺師大王俐蘋小姐。聯絡電話:02-77493865。

「2026夏令營-卓越領袖探索營」系列活動招生

晴佳國際有限公司

一、活動宗旨:經由營隊活動獲得科系探索、發掘自我專長並激發學生的學習動機,以便達到適性發展與多元自主學習的目標,同時更能豐富個人多元學習歷程,在面臨大學科系選擇時更能夠目標清楚,志向明確。
二、營隊名稱:「心理探索營」、「高中企管營」、「口語表達溝通營」、「法律探索營」、「AI人工智慧營」。
三、營隊效益:出席時數達 2/3 以上,並頒發主辦單位所頒發的研習證明。如與學校暑期輔導撞期,可提供報名證明,以便請假。
四、適合對象:高中、高職、五專以及國三應屆畢業生。
五、報名期限:即日起至額滿為止。
六、營隊型態:實體不過夜營隊
七、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應用商業管理協會
八、協辦單位:逗陣學習網、晴佳國際有限公司
九、營隊訊息及報名網址: https://www.17learn.com.tw
十、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洽詢課程服務中心:service@17learn.com.tw

115年C類無形文化資產補助案「115年北管後場伴奏暑期研習營」簡章與課程資訊

教育部

一、依據該局115年5月20日文資傳字第11530054071號函辦理。
二、北管戲曲於98年經文化部登錄為重要傳統表演藝術,旨揭研習營為該局115年C類無形文化資產補助案,研習營將教授北管兩大音樂系統(西皮、福路)不同戲齣之伴奏方
法,藉以培養北管戲曲觀眾群,並落實北管戲曲之傳承及保存。
三、旨揭活動資訊如下:
(一)上課日期:
1、第1梯次:115年7月2日至7月5日。
2、第2梯次:115年7月16日至7月19日。
(二)(上課地點:漢陽北管劇團戲館(宜蘭縣頭城鎮青雲路二段201號)。
(三)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15年6月25日(17:00止)。
(四)報名方式:將填寫完之報名表郵寄至sheujinlian@gmail.com。
四、以上未盡事宜或活動相關問題,請逕電洽活動聯絡人許小姐,電話:0927-801783。
五、檢附該局原函、海報及簡章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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