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實施計畫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82694號、教育部113年7月12日臺教授青字第1130000242號函暨「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二、旨揭實施計畫內容概要如下:
(一)獎勵對象:對推動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之績優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
(二)推薦單位:教育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教育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三)獎勵資格:
1、志工: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且經所屬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