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宣導
本校依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規定,包括同法第12條至第19條,積極辦理下列事項:
(一)強化校內教職員工生對性平法之認識,並協助其瞭解相關權益及保障:
1、在「學習環境與資源」部分:包括「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等,詳見性平法第12條至第16條規定。
2、在「課程、教材與教學」部分:包括「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等,詳見性平法第17條至第19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