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投縣體育會電子競技運動委員會組織章程
一、總則:
1.本章程依據南投縣體育會組織議程訂定之。
2.本會定名為「南投縣體育會電子競技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於南投縣體育會,並接受上級體育團體
之輔導與監督。
3.本會以協助政府推廣電競正面價值,讓大眾了解電競益處及相關專業與競爭力。
4.本會以南投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五育高中。
二、任務:
1.推廣電競正面價值,讓大眾了解電競益處及相關專業與競爭力。
2.協助各單位規劃電競課程與師資培育,並研發相關教材與證照認證。
3.協助舉辦電競賽事及活動,提供電競人才舞台及電競正面曝光度。
4.給予臺灣電競代表隊與產業人才支援,讓臺灣在國際間更有競爭力。
5.主辦或協辦各單位所辦之演講、研習、座談、培訓、賽事與活動。
三、組織及職權:
1.本會設委員若干人,由本縣體育會選聘適當人士擔任,均為無職。其任期應與體育會相同、改組時亦同。
2.本會委員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如任期內因出缺時得另行聘任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3.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由縣體育會就委員中遴聘處理日常會務,並接受縣體育會之指導
與監督。
4.本會以委員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由主任委員代表行使其職權。
5.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1)職行本會任務。
(2)編定工作計畫。
(3)審議年度預決算。
(4)決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5)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集事項。
6.主任委員之職權如下:
(1)綜理本會事務,對外代表本會。
(2)總幹事及各組組長、幹事部之聘任。
(3)指揮監督本會職員。
7.副主任委員之職權如下:
(1)如主任委員因公差假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其職權,襄助主任委員綜理會務。
(2)主任委員出缺或離職時,暫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職行會務,並速提報體育會另聘之。
8.本會為健全組織發揮電競功能,得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以下設總務、競賽、裁判、記錄、訓練、公
關、文書兼出納、文宣、服務組,各組組長由總幹事提名,報由主任委員聘任。
(1)總務組:負責本會各項總務工作、開會、採購、財產保管等事務。
(2)競賽組:負責本縣電競比賽之籌備與進行、統計、報告等工作。
(3)裁判組:負責本縣電競等級裁判訓練、考核、任務執行調度等工作。
(4)記錄組:負責本縣電競比賽成績之整理、記錄之統計等工作。
(5)訓練組:負責本縣電競推廣、訓練、指導等工作。
(6)公關組:負責本會會務聯絡,公共關係建立,新聞發佈、競賽接待工作。
(7)文書兼出納:負責本會文件收發、文書事務、財務收支等工作。
(8)文宣組:負責本會各項活動海報、文字、廣播之宣導、宣傳等工作。
(9)服務組:負責本會各項比賽活動之會務佈建,接待與服務等工作。
9.總幹事之職權如下:
(1)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
(2)執行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3)保管本會印信、文件。
(4)負責與有關機關聯繫、交誼事項。
(5)處理本會經常業務。
四、顧問:
本會為圖會務發展,得聘請顧問若干人,顧問均為義務職。
五、會議:
1.本會每年舉行會議二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由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委員會議,非有過半數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議決。
六、經費:
1.政府之補助。
2.全體委員之捐助。
3.顧問之捐助。
4.各社團及地方人士之捐助。
5.本會基金之利息。
6.其他收入。
七、附則:
1.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委員會得修改之。
2.本章程經南投縣體育會核准,並轉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南投縣體育會電子競技運動委員會109年度工作計畫
(自109年4月28日至109年12月31日)
區分 |
工作項目 |
工作說明 |
辦理進度 |
執行單位或人員 |
會 務 |
召開會議 |
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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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
會籍管理 |
入、出會員登冊列管 |
配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辦理。 |
會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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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顧問異動之呈報 |
配合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決議辦理。 |
總幹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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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處理 |
編造年度預算及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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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 |
|
經費收支帳冊處理 |
經常辦理 |
會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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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活動 |
各項競賽活動 |
109年1月至12月 |
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