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依教育部115年10月16日臺教授青字第1150000437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15年10月13日衛部救字第1150143561號函辦理。
二、旨揭會議記錄,涉及執行單位之決議摘要如下:
(一)遇志工因服務爭議衍生司法事件時,請學校及時給予關懷陪伴並得轉介相關法律扶助資源。
(二)服務紀錄冊維持由志工提出申請,並透過學校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以下簡稱志願服務整合系統)登錄志工基本資料、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完訓證明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事宜。
(三)請學校清整志願服務整合系統中之「志工隊層級」資料,志工資料應全數建置於「運用單位」內,志工隊僅提供各運用單位作為方便分組及管理運用之功能。
三、檢附旨揭衛生福利部會議紀錄1份供參。
單位處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