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學訊息:
104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共同科目英文科將加考非選擇題,其中選擇題至少佔 80分、非選擇題至多佔20分,非選擇題題型舉凡填充、中譯英、英譯中、句子改寫及 句子重組等,考生可上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網站下載相關資訊。
|
考試類別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
||||
藝術群影視類07 |
||||||||
設計群20 |
實作:基本設計、繪畫基礎、基礎圖學 |
|||||||
104 學年度四技二專技優甄審入學招生認可之中央、直轄市主管
行政機關主辦之技(藝)能競賽
編號 |
競賽或證照名稱 |
競賽優勝名次及證照等級 |
優待加分標準(百分比) |
適用招生類別 |
1 |
全國高職學生團隊技術創造力培訓與競賽活動 |
第 1~3 名 |
增加甄審總分20% 依本委員會 |
依本委員會 簡章規定 |
其餘得獎者 |
增加甄審總分 15% 簡章規定 |
|||
2 |
全國高中職智慧鐵人創意競賽暨國際邀請賽決賽 |
第 1~3 名 |
增加甄審總分20% 依本委員會 |
依本委員會 簡章規定 |
其餘得獎者 |
增加甄審總分 15% 簡章規定 |
|||
3 |
人工智慧單晶片電腦鼠暨機器人國內及國際邀請賽 |
第 1~3 名 |
增加甄審總分20% 依本委員會 |
20 電機、21 冷凍 25 電子、26 電訊 |
其餘得獎者 |
增加甄審總分 15% 簡章規定 |
|||
4 |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
特優、優等、甲等 |
增加甄審總分20% |
80 工設、85 商設 |
入選 |
增加甄審總分15% |
|||
5 |
全國技能競賽分區(北、中、南)技能競賽 |
第 1~3 名 |
增加甄審總分20% 依本委員會 |
依本委員會 簡章規定 |
第 4、5名 |
增加甄審總分 15% 簡章規定 |
|||
6 |
全國高職學生專題暨創意製作競賽決賽 |
第 1~3 名 |
增加甄審總分20% 依本委員會 |
依本委員會 簡章規定 |
佳作 |
增加甄審總分 15% |
|||
7 |
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
第 1~3 名 |
增加甄審總分20% 依本委員會 |
77 服裝、78 美容 80 工設、85商設95 幼保 |
其餘得獎者 |
增加甄審總分 15% 簡章規定 |
|||
8 |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
第 1~3 名 |
增加甄審總分20% 依本委員會 |
77 服裝、78 美容 80 工設、85 商設95 幼保 |
其餘得獎者 |
增加甄審總分 15% 簡章規定 |
104 學年度四技二專招收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
競賽優勝名次或證照等級及其優待加分標準表
競賽、證照名稱主辦單位 |
競賽優勝名次 |
或證照等級 |
甄審優待加分百分比 |
國際科技展覽 國際技能競賽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
國際技能競賽組織 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 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參加 |
第1~3名 |
增加甄審實得總分55%
|
優勝 |
增加甄審實得總分50% |
||
國際技能競賽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
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 勞動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正(備)取國手 |
增加甄審實得總分45% |
國際技能競賽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
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 勞動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第1名(金牌) |
增加甄審實得總分40% |
第2名(銀牌) |
增加甄審實得總分35% |
||
第3名(銅牌) |
增加甄審實得總分30% |
||
第4、5名 |
增加甄審實得總分25% |
||
全國技能競賽 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
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 勞動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第1名 |
增加甄審實得總分25% |
第2、3名 |
增加甄審實得總分20% |
||
佳作 |
增加甄審實得總分15% |
||
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 |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
第1~3名 |
增加甄審實得總分30% |
第4~15名 |
增加甄審實得總分25% |
||
第16~30名 |
增加甄審實得總分20% |
||
第31~50名 |
增加甄審實得總分15% |
||
第51~76名 |
增加甄審實得總分10% |
||
中央各級機關及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請參閱第23 頁之競賽加分項目) |
教育部 |
第1~3名 |
增加甄審實得總分20% |
其餘得獎者 |
增加甄審實得總分15% |
||
領有技術士證者 |
勞動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甲級技術士 |
證增加甄審實得總分25% |
乙級技術士 |
證增加甄審實得總分15% |
||
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 能競賽 |
|
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
增加甄審總分15%~50% (由本委員會依相關資料認定) |
備註: 1.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優勝,並且在分配參加甄審名額以內之名次者,得參加甄審入學。 2.同時持有2種以上符合加分優待之技藝技能競賽(展)或技術士證者,限選1項優待加分。 3.競賽或展覽項目依主辦單位之規定,須以團體組應賽(展),個人確係實際參與,表現優良,並經主辦單位評 審委員會推薦,持有證明者,參加甄審時,加分優待標準相同。 4.中央各級機關及直轄市政府主辦,並經本委員會認可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請參閱本簡章「招生類別代碼 名稱、適合甄審之技藝技能競賽優勝及技術士職種(類)」。 5.在資格審查前,若相關辦法或實施要點有所修訂時,概以教育部最新公告為準。 6.除依參加競賽(展)優勝名次及技術士證等級予以加分優待外,對於各種特種身分之考生均不予另外優待加分。 |
七、藝術群科技大學升學科系:
招生學校 |
招生系組 |
招生學校 |
招生系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設計群科技大學升學科系:
招生學校 |
招生系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