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心臟病兒童基金會 心臟病童獎勵學金辦法 

民國 88 年 5 月訂  民國100年3月修訂

民國100年8月修訂

           民國106年4月修訂


 
一. 宗    旨:中華民國心臟病兒童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為 提昇並鼓勵心臟病童之德智體群美的發展,特設置本 辦法。 
 
二.公    告:本獎勵學金的頒發為一年一次,於每年的九月前刊登公告於本基金會公開資訊並發函通知各合約醫院及學校。 
 
二. 申請日期:每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期 不受理) 
 
四.申請資格:曾經於本基金會合約醫院接受心臟導管治療或外科手術治療的心臟病童。 
 
五.申請手續:檢附申請表及疾病診斷表,備齊所需之文件於 9 月 30日前,以掛號信件郵寄至台北市青島西路 11 號 4 樓之4。 
 
六.獎勵學金金額:依年度預算及申請人數做為錄取名額的依據。

1.國民小學:新臺幣貳仟元。

2.國民中學:新臺幣參仟元。

3.高中(含高職、五專前三年):新臺幣肆仟元。

4.大學、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及二專):新臺幣伍仟元,每人限領一次。

5.學士後研究生:新臺幣壹萬元整每人限領一次。 
 
七.除發函通知得獎人外,將另行刊載於本基金會公開資訊以資徵信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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