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0條第 2項規定: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

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
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
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
其他出入條件。」

二、為提升社會大眾對於導盲幼犬的認識,並支持導盲幼
犬進
入公共空悶,及加強宣導「不餵食、不撫棋、不呼叫
、不
拒絕、主動詢問」觀念,本署製作宣導影片及橫幅,
請協
助推廣及周知所轄單位。
三、語揭宣導影片已公布於本署官網
(短網址路徑為
https://reurl. cc/eVLLWm )    及身心障礙服
務入口網
(https://dpws. sfaa. gov. tw/) 導盲犬專區, 歡迎
逕行
於非營利用途使用。

單位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