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依教育部114年2月7日臺教文(三)字第1140001907C號函辦理。

二、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不包括留遊學業務,又依「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包括課程研修及課程活動,其中課程活動應由遊學服務業者委託旅行社辦理,合先敘明。

三、請貴校辦理校內學生海外留遊學活動,務必尋求合格之留遊學服務業者辦理,以維護學生之消費權益與保障赴國外留遊學之安全,相關規範請依本署113年7月3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0086469號函(諒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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