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署113年8月26日第六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代表與署長有約活動(南區場)會議決議辦理。
二、經查「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學生會應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符合民主精神之組織章程,並應包含會費之收退及支用及經費之編列、預、決算及財務監督機制。
三、為利學生會組織運作健全財務規劃,學生會費配合學生會自治管理,或得由各校主計單位設置專帳管理,學務處協助辦理經費報支。
四、綜上,請學校向校內學生會及學生會幹部,加強宣導會費管理及相關採購作業流程,以落實輔導學生會之運作,避免學生會自治幹部不熟悉或誤解相關採購流程及規定,致因受限法令規範而無法核銷之情事。
單位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