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依教育部114年11月4日臺教授青字第1140000459號函辦理。
二、鑒於近年天然災害頻傳,除政府機關及各項專業人士提供災後復原協助外,各級政府亦結合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供各項災後復原服務。為保障志工安全,衛福部重申應依據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落實各項服務工作。
三、另志願服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管部分(如:消防救難、衛生保健、環境保護等),應由地方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召募及運用,以達運用效率,但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隨函檢附衛福部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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