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依據「教育部品德教育促進方案」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性別平等教育及輔導工作要點」辦理。
二、本署為深化各級學校品德教育教學方法與推動策略,並透過成果發表與經驗分享,帶動整體學校社群之品德教育發展與永續經營,持續規劃辦理「114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品德教育推廣與深耕學校實施計畫」。
三、旨案補助對象為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計畫辦理期程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以113學年受補助學校為優先),其補助基準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業務費臚列項目編列,以經常門為限,專款專用,每校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新臺幣3萬元。
四、請各校參考「教育部品德教育促進方案」規劃辦理,申請作業期程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請於114年5月23日(星期五)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詳填計畫項目經費表1式2份(同計畫附件3)將資料寄送至國立竹東高級中學彙整(310306新竹縣竹東鎮
大林路2號,聯絡人:曾語思小姐03-5962024#315)。
(二)受補助之學校應於115年9月30日(星期三)前辦理結案,經費請撥、支用、核銷及結報事宜,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經費相關作業表格規定辦理。
(三)本補助案經審查核定後,依執行情形辦理下列事項,爰請學校依實際需求與狀況審慎填寫經費申請表:
1、國立學校:執行率未達80%,應敘明原因;執行率未達90%且剩餘款逾2,000元或有未執行項目之經費,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2、私立學校及國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執行率未達80%應敘明原因,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含未執行項目)。
(四)請參照表件範例依規定詳實編列並符合旨案補助計畫內涵,說明應避免過於簡略,以利後續審查作業。
五、另請私立學校(國立學校免填)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於申請資
料(如計畫附件5)檢附本署「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