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教育部助學金之學生,應就所定學雜各費減除學雜費減免或教育部助學金後之差額申
請就學貸款;復依同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學校應主動查核學生申貸項目及金額,如有溢貸情事,應通知學生及承貸銀行,並協助學生將溢貸款項退還承貸銀行。
二、為避免學校未檢核申貸學生實際可貸金額,導致溢貸情事,請於115年6月24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至本系統彙報溢貸情形,並於115年7月10日(星期五)前,依上開規定退還溢貸金額至承貸銀行,並副知各校教育主管機關。
三、本系統所列申貸學生名單,係同時請領免學費補助或特殊身分學生就學補助等受補助者,由教育部於115年6月5日勾稽得之,僅提供檢核參考,仍請貴校以彙報當日之實際情形為準;其餘未申請前開助學補助之申貸學生,倘有加退選學分或休退學等學籍異動者,請貴校務必再次檢核溢貸情形。
四、有關「退還就學貸款溢領金額流程圖」及「溢貸情形彙報步驟」請至本系統─「其他事項」─「本部相關說明事項資料下載」自行下載參閱;若有相關問題,請洽本署高中
組梁小姐,電話:04-3706-1122。
單位處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