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性平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略
以),當事人對於學校或主管機關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結果
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明
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
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同法
第39條第1項復規定,當事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
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依下列規定提
起救濟。但法律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1、學校校長、教
師:依教師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2、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
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74年5月3日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3、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二、依上開但書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學生)對學校處
理結果不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復,行為人亦向學校提出
申復時,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3條第3項規定,由學
校報主管機關併案審議,雙方當事人不服申復審議結果時
之救濟,說明如下:
(一)教師、公務人員不服此階段主管機關申復審議結果,自
得依性平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程序提出救
濟。
(二)被害人(學生)不服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亦依性平法第
39條第1項第3款所定,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三、另有關申復時點,教師部分,依本部101年4月9日臺訓(三)
字第1010039771號函所示,教師案件之申復時點(學校依
據教師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於作成教師解聘、停聘之決議
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時,當事人即得提起申復),此階段由於申請人或被害人
尚未接獲學校之處理結果通知,尚無法提出申復,為避免
雙方當事人提出申復時點之落差,影響現行性平法第37條
第1項及其但書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案件之審議,爰齊
一雙方當事人之申復時點,請學校於報主管機關核准教師
議處案件時,依性平法第36條第3項規定通知申請人或被害
人得就事件之調查與議處決定結果提出申復。惟倘上開申
復時點通知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申復,迄渠等接獲學
校最終處理結果後始依性平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提出申復,
亦為法所許,事件管轄學校或主管機關仍應受理申復並審
議。
四、至軍訓人員之申復時點,依據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設置要
點第3點之規定,軍訓教官特殊重大獎懲與不適任人員案件
審議權責為本部軍訓人評會職掌,其他各級人評會(包括國
教署軍訓人評會、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聯絡處
軍訓人評會、專科以上學校軍訓人評會),依前述設置要點
第4點之規定,僅有獎懲建議權,其權責及性質與教師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議處之決議之處分性質不同,應俟本部
通過最終議處結果,交由學校依據性平法第36條第3項通知
處理結果,並依第37條第1項教示雙方當事人提出申復。
五、另有關本部所屬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懲
處事件作業流程,業經本部113年3月7日臺教學(六)字第
1132800512號函(諒達)示在案,爰本部110年3月9日臺教
學(三)字第1100031108號函(諒達)說明二所附「教育
部所屬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事件屬實處置程序」流程圖予以廢止參考適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