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學貸款彙報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開放檢核及彙報114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貸款溢貸情形事宜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依教育部115年1月15日臺教技通字第1152300066號函辦理。
二、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本部助學金之學生,應就所定學雜各費減除學雜費減免或教育部助學金後之差額申請
就學貸款。另依同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學校應主動查核學生申貸項目及金額,如有溢貸情事,應通知學生及承貸銀行,並協助學生將溢貸款項退還承貸銀行。
三、為避免學校未檢核申貸學生實際可貸金額,導致溢貸情事,請於115年1月23日(星期五)下午5時以前至本系統彙報溢貸情形,並於115年2月13日(星期五)以前依上開規定退還溢貸金額至承貸銀行並副知本署;如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管學校,請併同副知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