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轉知勞動部函以,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 附件 1100002725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教育部轉知勞動部函以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7日有薪產檢假1100715.pdf 單位處室 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