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五育高級中學111學年度

科技校院繁星計畫校內推薦遴選辦法

 

110年11月25日繁星計畫推薦委員會通過

 

壹、依據:當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簡章

 

貳、目的:

一、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審慎辦理推薦有關業務。

二、推薦適性適所之高職部三年級應屆畢業生經由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管道進入科技大學。

 

參、成立推薦委員會:

為維推薦作業公平、公正,由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實習主任、輔導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生輔組長、科主任、國文科召集人、英文科召集人、數學科召集人及班導師共同組成推薦委員會,其職責:

一、加強宣導相關方案、招生等有關事宜。

二、訂定校內遴選作業要點,並於校內公布。

三、依招生簡章之要求及校內遴選評比結果,決定推薦名單。

 

肆、推薦報名資格:

    符合「111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簡章」

一、三年全程均就讀本校,且現為高職部之應屆畢業生(含轉科生、復學生)。

二、在校學業成績(至高三上為止,前五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排名在各科(組)前30%以內。

 

伍、推薦作業程序:

一、辦理推薦作業:

(一)推薦名單決定流程係依在校成績百分比決定推薦候選人選。

(二)召開評選前說明會。

二、校內遴選方式:

(一)學業平均成績較高者(至高三第一學期止,前五學期平均成績)。

(二)學業平均成績相同時,以專業及實習科目成績、英文成績、國文成績、數學成績、競賽、證照及語文能力檢定之總合成績、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之總合成績,依序排列成績較高者決定(至高三第一學期止,前五學期平均成績)。

(三)公布推薦候選人錄取名單。

 

陸、評選標準:

一、書面資料審查:包括自傳、讀書計畫、其他證明文件。

項目

佔分

評分參考

封面目錄

5

設計美觀且切適主題、製作目錄並編製頁碼

自傳

15

文筆流暢且內容平實無假

讀書計畫

15

文筆流暢且能充分表達將來預定發展的求學目標

在校表現

10

相關活動研習證明及檢附獎懲證明

社團參與

10

積極參與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並檢附證明

學生幹部

10

擔任班級幹部、志工並檢附證明

競賽成果

10

積極參加校內、外各項競賽,並檢附獲獎(參賽)證明

作品集、小論文

10

能以圖文具體展現學習成果及專業知能

證照或其它佐證資料

15

持乙、丙級等證照、參與其他校內、外相關專業檢定證照(含外語檢定證明),並檢附證明

#證照或其它佐證資料補充說明:請提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辦理之技能檢定丙級技術士證或乙級學科證明。丙級技術士證5分;乙級學科證明10分。

二、學業成績:前五學期平均成績之(群)科排名,換算得分。

(群)排名

1

2

3

4

5

6

7-10

學業成績轉換分數

50

48

44

40

36

32

28

(群)排名

1

2

3

4

5

6

7-10

專業及實習成績轉換分數

30

28

24

22

20

18

16

(群)排名

1

2

3

4

5

6

7-10

英國數成績轉換分數

20

18

16

14

12

10

8

 

三、總成績計算=書面資料審查分x20%+學業成績x80%。依總成績分數高低順序遴選出當年度甄選名額,但各群(科)錄取至少1名。

四、由推薦委員會依總成績錄取15名正取生及3名備取生,並依被推薦學生成績排名作為推薦順序。

五、校內錄取同學,如欲放棄繁星推薦,需填寫切結書(如附錄),爾後不得異議,名額由備取同學遞補。

備註:

1.學業成績轉換分數科排名,指高職15群之「五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科名次百分比」。

2.專業及實習成績轉換分數科排名,指「五學期『專業及實習科目』平均成績之科名次百分比」之比序;其中『專業及實習科目』為部定必修科目。五學期係指一般學制至畢業前一學期之五個學期。

3.繁星之重大變革:

(1)各公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職業類科及經教育部核定辦理綜合高中學程之學校每校至多可推薦15名考生(111年)。

(2)通過推薦資格審查之報名考生可選填志願數至多為25個志願(111年)。

(3)分發方式調整為四輪分發模式:所有報名考生進行比序排名(含同名次參酌比序)後,依各單一高職學校考生排名之名次順序(排名相同時,再依高職學校推薦順序),取各校比序名次第1位之考生參加第一輪分發,各校比序名次第2位之考生參加第二輪分發,各校比序名次第3位之考生參加第三輪分發,其餘考生參加第四輪分發(111)。

(4)科技校院繁星計畫分發錄取生,無論放棄與否,一律不得報名當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招生(111年)

柒、公布本校推薦名單。

捌、本辦法經本校推薦甄選委員會通過,陳 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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