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依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規定,包括同法第12條至第19條,積極辦理下列事項:
(一)強化校內教職員工生對性平法之認識,並協助其瞭解相關權益及保障:
1、在「學習環境與資源」部分:包括「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等,詳見性平法第12條至第16條規定。
2、在「課程、教材與教學」部分:包括「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等,詳見性平法第17條至第19條規定。
(二)對校內教職員工生應提升性別平等意識,並增進對違法情事之敏感度:
1、依據性平法施行細則第8條:所稱性別平等意識,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成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2、在課程教學與活動中,除協助學生建立性別平等的價值與理念外,亦應引導學生省思與覺察課堂中不當或違法的教材、不友善的言詞。
3、學校依性平法第15條規定辦理教職員工之訓練課程,應納入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內涵。
(三)加強課務督導:
1、對於校内課程,學校教務單位應強化視導,倘發現教師授課有性別偏見、性別歧視等情事,疑似有違反性平法,應即依性平法規定辦理。
2、對於校外人員或團體到校實施之課程教學或活動,學校應有校外人士課程教學計畫審核機制,並應確實審核所提送計畫,倘若計畫內容有違反教育基本法及性平法者,應拒絕入校。倘發現校外人員或團體之課程教學或活動疑似有違反性平法,應即依性平法規定辦理。
(四)暢通申訴管道並落實依法作為:
1、學校應提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收件單位之相關資訊讓學生知悉,如收件單位之地點、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資訊亦應包括學校或教師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所規範事件之收件單位。
2、學校師生若發現學校或教師有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情事,得依同法第28條規定申請調查或檢舉。而各校於案件受理後之調查處理及救濟程序,因同法自第29條以後,規定就此等「調查申請」或「檢舉」之處理方式及「各階段處理期限」,且未限於僅針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申請案件,故應依同法第5章相關規定處理,並包含同法第32條之申復制度。
(五)積極指派人員參加各階段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學校積極指派教師或校內單位之行政人員參加培訓;且為利學校對於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事件妥適處理,將教務處人員納為相關培訓課程之參訓對象。